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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37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高廷操与贺桂荣、孙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廷操,贺桂荣,孙然,孙桐桐,孙庆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3716号原告高廷操,男,住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被告贺桂荣,女,无业,住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孙然,女,住址同上,系贺桂荣之女。被告孙桐桐,女,住址同上,系贺桂荣之女。被告孙庆环,男,住址同上,系系贺桂荣之子。原告高廷操与被告贺桂荣、孙然、孙桐桐、孙庆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廷操撤回对被告贺桂荣、孙然、孙桐桐、孙庆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高廷操承担。审判长  孙利群审判员  席守田审判员  程绪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