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益刑执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蔡刚强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刚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益刑执字第966号罪犯蔡刚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11年1月21日,宁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宁刑初字第581号刑事判决,认定蔡刚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10日起至2014年1月9日止)。2011年2月10日交付执行。2011年3月3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刚强,200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一年十个月,2010年7月10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被判刑。其在服刑期间,即2011年5月,因袭击干警被禁闭15天,2011年6月,因用剪刀袭击同犯被禁闭15天。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罪犯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蔡刚强在服刑期间不服从管教,不思悔改,违反监规,不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刚强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