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市中法执仲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宝鸡市渭滨区百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孔兆利、宝鸡高新开发区国色天湘、赵晓华、屈振强、宝鸡市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渭滨区百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孔兆利,宝鸡高新开发区国色天湘湘菜主题餐厅,赵晓华,屈振强,宝鸡市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市中法执仲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渭滨区百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体育路东侧营业楼3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吕利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孔兆利,男,汉族,生于1981年3月28日,住宝鸡市渭滨区西宝路44号6号楼404号,身份证号码:610303198103280419。被执行人宝鸡高新开发区国色天湘湘菜主题餐厅,营业场所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50号(荣上居20号门面房)。业主李红亮,男,身份证号:610322198110024834。被执行人赵晓华,女,汉族,生于1986年8月20日,住陕西省凤翔县城关镇西古城村18号。身份证号码:610322198608204226。被执行人屈振强,男,汉族,生于1984年9月19日,住宝鸡市高新三路10号院10号楼3单元5楼东户,身份证号码:610322198409193915。被执行人宝鸡市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轩辕小区10号楼1701号。法定代表人万小兵,任该公司经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00225.2元。执行中查明:一、���执行人宝鸡高新开发区国色天湘湘菜主题餐厅、宝鸡市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不再原工商注册的住所地营业,现在何处经营无法查明;被执行人孔兆利、赵晓华、屈振强目前下落不明,法院多次查找未果,二、被执行人孔兆利在宝鸡市渭滨区西宝路44号6号楼404号有住宅用房一套,现已被凤翔县人民法院查封。三、经过在相关部门查证,被执行人孔兆利、宝鸡高新开发区国色天湘、赵晓华、屈振强、宝鸡市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我市无存款、土地、车辆、房产、证券相关信息登记。综合本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孔兆利、宝鸡高新开发区国色天湘、赵晓华、屈振强、宝鸡市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宝市中法执仲字第00020号案件的执行。本案终结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凤成审判员 宋少义审判员 赵二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卫广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