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中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23
案件名称
马安由布与杨么乃、马学平、杨色力麦、张全财、马金海、周万文、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安由布,杨么乃,马学平,杨色力麦,张全财,马金海,周万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马安由布与杨么乃、马学平、杨色力麦、张全财、马金海、周万文、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3)金中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马安由布,男,生于1989年5月5日。被执行人:杨么乃,男,生于1975年4月8日。被执行人:马学平,男,生于1978年2月28日。被执行人:杨色力麦,女,生于1975年4月3日。被执行人:张全财,男,生于1977年5月15日。被执行人:马金海,男,生于1967年5月12日。被执行人:周万文,男,生于1968年8月25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安由布与被执行人马学平、杨么乃��张全财、马金海、杨色力麦、周万文等人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依据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金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马安由布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学平、杨么乃、张全财、马金海、杨色力麦、周万文应履行债务为22005.25元,2013年11月12日,被执行人马学平亲属代其向本院交来案件款10000元。其余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马安由布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出具承诺书,承诺放弃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金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七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兴昆审 判 员 李军年代理审判员 张建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月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