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江夏执字第0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郑祥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祥信,胡乾翠,张振宏,涂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江夏执字第00034-2号申请执行人郑祥信。被执行人胡乾翠。被执行人张振宏。第三人涂国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祥信与被执行人胡乾翠、张振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乾翠、张振宏不能履行本院(2012)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7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第三人涂国强于2013年3月14日自愿为被执行人胡乾翠、张振宏提供执行担保。由此,申请执行人郑祥信与被执行人胡乾翠、张振宏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担保人涂国强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涂国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郑祥信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二、被执行人涂国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郑祥信购房款300000元、违约金6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350元、案件执行费53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应平审判员 陶宗猛审判员 陈声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阮亚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