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海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20-03-24

案件名称

莫以国、薛元凤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莫以国;薛元凤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海刑初字第403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元凤(绰号:“水妹”)女,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海市银海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3年1月l1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执行逮捕。2013年4月3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莫以国(绰号:“孙哥”)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海市海城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3年2月18日被执行逮捕,同日北海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3]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元凤、莫以国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元凤、莫以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如下: 2012年10月,被告人莫以国伙同梁某(因本案已被判刑)向北海市海城区海宁路北海市懒洋洋商务酒店老板黄某租用该酒店东侧平房,以诚都旧货交易中心为幌子在内开设赌场,招揽多人利用扑克牌以“十三张”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12年12月起,被告人莫以国与梁某邀被告人薛元凤入伙,按股份以梁某、莫以国各占3.5成,薛元凤占3成的形式经营诚都旧货交易中心内的赌场,梁某负责该赌场日常管理,被告人莫以国负责赌场“水钱”及分红,被告人薛元凤负责招揽赌客。自2012年12月16日至2013年1月9日,上述赌场共非法获利人民币35410元。 2013年1月10日22时许,公安机关捣毁了上述赌场,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50335.00元、赌博工具扑克牌18副、骰子148只等。被告人薛元凤及梁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2013年2月18日被告人莫以国到公安机关自首。归案后,被告人薛元凤、莫以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赌资罚没收据、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短信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元凤、莫以国伙同同案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己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中,被告人薛元凤、莫以国与同案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应按其所参加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莫以国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元凤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元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莫以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廖章宏 适用法律条文: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的;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限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