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诉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佑发与石文翠申请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佑发,石文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诉保字第00093号申请人:王佑发,男,住岳西县。被申请人:石文翠,女,住岳西县。申请人王佑发因与被申请人石文翠协议离婚后石文翠未履行协议义务,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石文翠在岳西县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5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王佑发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王佑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石文翠在岳西县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55000元。申请人王佑发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XX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金宏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