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执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林森与安丘市宏益物流有限公司、王建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森,安丘市宏益物流有限公司,王建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1495号申请执行人林森,男,汉族。被执行人安丘市宏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安丘市金冢子镇岳家店子村。法定代表人张洪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建法,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森与被执行人安丘市宏益物流有限公司、王建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2)胶民初字第4720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2)胶民初字第4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忠杰审 判 员 张兆全代理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立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