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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知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扬州市维扬哈哈龙玩具厂、潍坊世纪泰华福乐多超市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扬州市某某玩具厂,潍坊某某超市有限公司,潍坊某某超市有限公司安丘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345号原告: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扬州市某某玩具厂。被告:潍坊某某超市有限公司。被告:潍坊某某超市有限公司安丘店。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某某玩具厂、被告潍坊某某超市有限公司、被告潍坊某某超市有限公司安丘店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蔡 霞代理审判员  祝卫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