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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城民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20-08-28

案件名称

宿迁市鸿飞置业有限公司与应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鸿飞置业有限公司;应扬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决 定 书 (2013)宿城民初字第1688号 原告宿迁市鸿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八一路矿山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张懿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超、陈莹莹,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扬,男,1957年9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5709010255,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兰花路188号18幢四单元30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鸿飞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应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与本院正在审理中的(2013)宿城民初字第1686号原告宿迁市鸿飞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应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本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并入(2013)宿城民初字第1686号原告宿迁市鸿飞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应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审理。 代理审判员 周 磊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沙恒金 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