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申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杜云苏、顾红兵、顾红丽与被申请人武安市团城乡新世纪汽车队(以下简称新世纪汽车队)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云苏,顾红兵,顾红丽,武安市团城乡新世纪汽车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申字第1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杜云苏。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顾红兵。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顾红丽。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武安市团城乡新世纪汽车队。负责人:马彦苍,该车队经理。再审申请人杜云苏、顾红兵、顾红丽因与被申请人武安市团城乡新世纪汽车队(以下简称新世纪汽车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邯市民二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杜云苏、顾红兵、顾红丽申请再审称:三再审申请人的近亲属顾忠五,应聘新世纪汽车队大车司机岗位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在邯郸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赔偿的80000元,该款系交通事故的肇事者王新生所支付,王新生系新世纪汽车队的职工,其因履行职务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其用人单位也应当赔偿,该款为人身损害赔偿款,不包括工伤赔偿的赔偿款,且该款收到条系由杜云苏一人所出具,对顾红兵、顾红丽无效。且该款也非完全由新世纪汽车队所支付。收到条上所表明的不追究新世纪汽车队的任何责任,仅仅是不再追究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不包括不再追究劳动争议即工伤赔偿的责任;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再审申请人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仍有权享受工伤待遇,原审判决新世纪汽车队不赔偿再审申请人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新世纪汽车队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杜云苏、顾红兵、顾红丽的亲属顾忠五在新世纪汽车队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依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其亲属杜云苏、顾红兵、顾红丽可以依法向新世纪汽车队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在邯郸县人民法院(2009)邯县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杜云苏就死者顾忠五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已与新世纪汽车队达成了调解协议,新世纪汽车队已经履行完毕。杜云苏在给新世纪汽车队出具的收条上明确注明,“也不追究新世纪汽车队的任何责任”,应视为杜云苏对其他权利的放弃。该收到条虽系杜云苏一人所写,但其作为顾红兵、顾红丽的母亲,新世纪汽车队有理由相信杜云苏的行为代表了顾红兵、顾红丽,因此,原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判决支持新世纪汽车队不予赔偿杜云苏、顾红兵、顾红丽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杜云苏、顾红兵、顾红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云苏、顾红兵、顾红丽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田保俊审判员 焦小力审判员 武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雅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