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13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常静与陕西秦北管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静,陕西秦北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373-1号申请执行人常静,女,1974年1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秦北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英献,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常静与陕西钦北管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常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未劳人仲案字(2013)8号裁决书,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5173.07元并补缴2011年5月至2012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具体缴费基数以经办机构核算为准),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728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常静,所应补缴2011年5月至2012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具体缴费基数以经办机构核算为准)申请执行人常静表示放弃,执行费728元被执行人陕西秦北管桩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未劳人仲案字(2013)8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新君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