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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港商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宋学富与何守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学富,何守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港商初字第1183号原告宋学富被告何守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学富诉被告何守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学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国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广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