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冯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冯某,农民。被告朱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志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青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