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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二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明春诉臧传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传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915号原告李明春,男。被告臧传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春诉被告臧传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全部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金 霞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许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