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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二初字第010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陈林与应俊霞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应俊霞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1068号原告陈林,男,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中嘉煤炭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方韶莉,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应俊霞,女,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中嘉煤炭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林与被告应俊霞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50元,原告自行负担50元。审 判 长 王 琦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杨建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