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天商初字第2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杨继宏与赵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继宏,赵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商初字第2205号原告:杨继宏。被告:赵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继宏诉被告赵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继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许薇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