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利民二初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美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美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二初字第00615号原告: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利辛县。法定代表人:王锋,理事长。被告:张美良,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美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