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二初字第01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孙安民与陕西医药孙思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安民,陕西医药孙思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1199号原告:孙安民,男,194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陕西医药孙思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柿园路9号朗福大厦503室。法定代表人:张冬民,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郭浪茹,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安民与被告陕西医药孙思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被告陕西医药孙思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孙安民2000元,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安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安民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安民负担。审判员 杨晓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房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