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市中法执仲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杨静与宝鸡市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静,宝鸡市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市中法执仲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杨静,女,汉族,生于1977年8月4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号楼*栋*单元**号,身份证号码:6103031977********。被执行人宝鸡市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51号。法定代表人强军良,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受理的杨静申请执行宝鸡市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宝仲裁字第3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人杨静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申请人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仲裁委作出的(2013)宝仲裁字第3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凤成审判员 宋少义审判员 赵二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卫广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