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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执字第10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文欣与诉谢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文欣;谢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雨执字第1077-1号申请执行人文欣,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彪,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文欣与被执行人谢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雨民初字第3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18058.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97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谢彪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19491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彭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