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19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歌莱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西安鑫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歌莱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西安鑫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98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歌莱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鑫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歌莱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鑫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歌莱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未民二初字第00418号民事裁定,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西安鑫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西安歌莱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移交“歌莱美KTV”经营场所。执行中,本院已于2013年11月11日将“歌莱美KTV”经营场所移交申请执行人西安歌莱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民二初字第0041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宝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静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