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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淳执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马登峰与赵明坤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登峰,赵明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淳执字第00039号申请人马登峰,男,生于1968年8月15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明坤,男,生于1977年8月28日,汉族,农民。申请人依据淳化县人民法院(2012)淳民初字第004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74601.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明坤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家中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执行。现经申请人确认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时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淳民初字第00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新兵代理审判员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