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蔡志强与广州豫悦建材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志强,广州豫悦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681号原告:蔡志强。委托代理人:夏德军。被告:广州豫悦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志强诉被告广州豫悦建材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志强以本案暂不需本院处理为由,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志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志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蔡志强负担。审判员 郭志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鹏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