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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益刑执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徐秀国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秀国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益刑执字第1003号罪犯徐秀国,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7年5月10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岳中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秀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0日以(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251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1年10月18日以(2011)益刑执字第11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27日起异动后刑期至2028年4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秀国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深刻反省罪行,决心重新做人;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改造言行,身份意识强,注意行为养成,尊重干警,团结同犯;该犯在监区担任医务犯,态度端正,劳动积极主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考试成绩优异。本次考核时段共获考核综合分113.2分(2011年7月至2013年3月)。2012年改造质量评估等次为B等。2011年12月思想统考成绩优秀,2011年优秀学员,2011年优秀学习组长,2012年优秀医务员,2013年一季度改造质量评估较好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罪犯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徐秀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秀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6年1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