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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隅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叶加军杜学茹与周元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察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察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加军,杜学茹,周元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察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隅民初字第25号原告叶加军,男,汉族,1969年3月12日出生,四川省邛崃市人。原告杜学茹,女,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四川省邛崃市人。委托代理人叶加军。被告周元忠,男,汉族,1972年7月23日出生,四川省大邑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加军、杜学茹与被告周元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加军、杜学茹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加军、杜学茹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加军、杜学茹撤回起诉。案件减半受理费5元由原告叶加军、杜学茹承担。审判员 鲜 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保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