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15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红平,杜景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584号原告薛红平,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一路华立苑小区*栋*单元***室。委托代理人谈新红,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杜景文,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道办事处马庄村马*组,现下落不明。原告薛红平诉被告杜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红平及其委托代理人谈新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景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红平诉称,原告从2008年5月份在西安市长安南路101号超市内天天美食城作老板,被告从原告处承包一个摊位,经营期内因其孩子有病,及给别人还账先后从原告处借现金60000元整。2010年9月1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并注明还款期限,借条上还写“决不失言”的字样。但被告至今还没有给原告偿还分文。经原告多次向其催要,被告避而不见。为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债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被告杜景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杜景文曾在原告经营的美食城承包摊位做饮食生意,在此期间,被告先后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于2010年9月15日向原告薛红平出具60000元的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薛红平现金陆万元,每5个月归还一次。2011年2月15日还叁万元,2011年7月15日还叁万元,决不失言”,并附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2013年7月15日,原告薛红平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本金60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传票等诉讼材料。开庭审理时,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致调解未能进行。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借条等证据载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薛红平与被告杜景文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合法有效。现原告薛红平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杜景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薛红平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900元,均由杜景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双红代理审判员 马 煜代理审判员 王孟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于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