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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商终字第03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镇江兆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镇江市丹徒区达美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镇江兆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达美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商终字第03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兆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进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华兵,镇江市丹徒区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市丹徒区达美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义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巧贵,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镇江兆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3)徒宝商初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3)徒宝商初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书文审 判 员  黄 甦代理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