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铁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壕与被执行人姚某启、姚某、朱某、姚某振、姚某忠、繆某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结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壕,姚某启,姚某,朱某,姚某振,姚某忠,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铁执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壕,男,199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法定代理人李某多(李某壕的父亲),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法定代理人张某(李某壕的母亲),女,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被执行人姚某启,男,199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被执行人姚某(姚某启的父亲),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被执行人朱某(姚某启的母亲),女,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被执行人姚某振,男,199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被执行人姚某忠(姚某振的父亲),男,195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被执行人繆某(姚某振的母亲),女,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申请执行人李某壕与被执行人姚某启、姚某、朱某、姚某振、姚某忠、繆某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铁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姚某启、姚某、朱某、姚某振、姚某忠、繆某有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姚礼忠的银行存款1200元,剩余39345.83元经查询暂无财产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举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铁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结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德运审判员 钟 宏审判员 廖江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诗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