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鼓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黄爱菊与王予红、李宝珍、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爱菊,王予红,李宝珍,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895号原告黄爱菊,女,74岁。委托代理人杜五林,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王予红,女,46岁。被告李宝珍,女。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军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爱菊诉王予红、李宝珍、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爱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毛 爱代理审判员  侯二伟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洋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