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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法民裁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程晓芳与内乡县茗尧商贸有限公司、张桢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晓芳,内乡县茗尧商贸有限公司,张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法民裁字第751号原告程晓芳,女,汉族,生于1988年7月6日,住河南省内乡县。委托代理人马千里,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被告内乡县茗尧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广胜,男,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桢,男,汉族,原内乡县茗尧商贸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晓芳与被告内乡县茗尧商贸有限公司、张桢解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为查清案件事实,张桢是必须到庭的被告,现张桢因患××,无法到庭应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李小平审判员  王充飞陪审员  马运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符朝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