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玉民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司与被告李××电信服与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司与被告李××电信服,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玉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玉环县××街道××路××号。负责人:丁××。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李××。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司与被告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司诉称:2011年5月29日,被告通过原告10000号客服中心申请办理各类电信业务,双方确认、核实后签订上门型电信业务服务协议。被告提供真实有效的原件自主选择登记办理原告提供的各种电信业务(装购机号码为057601743994,装机地址为玉环县17号小区1号楼第三间301房间),但截至2012年2月起,被告使用电信服务而未在交费期限内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费用,致使拖欠原告通信费用及违约金达758.5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被告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原告有权依法向被告追缴欠费,并可以按照被告所欠费用每日加收0.3%的违约金。被告业务号码办理了光纤宽带接入服务,一套取得入网许可的光纤宽带接入终端设备由原告以免费租借方式提供予被告,根据宽带协议规定,属被告原因造成终端无法修复或灭失的,被告须按照原价赔偿原告光纤宽带终端设备费。原告为该拖欠电信费用多次向被告通知催缴,被告经通知后均不理睬,仍未交费。现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2年2月至2012年5月实际通信费388.16元,违约金370.36元,如属被告原因造成终端无法修复或灭失的,被告须按照原价赔偿原告光纤宽带终端设备费600元,共计人民币1358.52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出示的客户登记单、欠费发票、宽带拆机设备单价一览表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原、被告签订的《电信服务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有效,缔约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及时交纳电信费用,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通信费用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司电信费用388.16元、违约金370.36元,赔偿原告光纤宽带终端设备费600元,合计1358.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支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长 罗明国人民陪审员 蔡行宝人民陪审员 黄希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曼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