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道法民特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2013)道法民特字第101号张进南申请宣告杨菊术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进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道法民特字第101号申请人张进南,男,2008年9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20080930××,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学生,住湖南省道县××。法定代理人张回情,男,1956年6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560616××,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址××。系申请人张进南之祖父。申请人张进南的法定代理人张回情以申请人的母亲杨菊术离家出走三年有余,至今下落不明,持当地湖南省道县祥霖铺镇张家村委会、湖南省道县公安局祥霖铺派出所关于杨菊术下落不明的证明,向本院申请宣告杨菊术失踪。经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杨菊术,女,1986年10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61017××××,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祥霖铺××,系申请人张进南之母。杨菊术因与其同居的张尚昆(系申请人的父亲)在2013年7月30日因触电事故抢救无效死亡前而于2010年6月18日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杨菊术失踪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三个月届满,杨菊术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杨菊术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逾三年之久,本院依法公告寻找,杨菊术仍无下落,应当宣告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菊术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曾健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