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民执字第4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何喜全与田红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喜全,田红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民执字第491-1号申请执行人何喜全,男,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兴县分公司职工,住山西省兴县。被执行人田红福,男,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商务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退休职工,住太原市。本院在执行何喜全与田红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迎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玉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