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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驻民三终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唐红艳、郭红卫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红艳,郭红卫,汝南县洪达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驻民三终字第2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红艳,女,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马心广,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红卫,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汝南县洪达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汝南县老君庙镇大肖庄。法定代表人郭红卫,该合作社理事长。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景亚,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红艳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13)汝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红艳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心广,被上诉人郭红卫,被上诉人汝南县洪达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洪达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郭红卫及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景亚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中,原审法院对郭红卫个人账户解除冻结的9万元,是否是洪达合作社存入到郭红卫个人账户的9万元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汝南县人民法院(2013)汝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汝南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光明审判员  贾保山审判员  孙 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宏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