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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泊民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田文通与王超、常福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文通,王超,常福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泊民初字第1457号原告田文通。被告王超。被告常福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治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康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