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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执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027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左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130000.00元至今未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左某某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原市人民法院2013年2月15日作出的(2012)开民一初字第4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审判长  崔广强审判员  邢志明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永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