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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益刑执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陈贻隆抢劫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贻隆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益刑执字第1021号罪犯陈贻隆,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2年6月12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常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贻隆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31日作出(2002)湘刑二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8日以(2005)湘高法刑执字第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07年6月14日以(2007)益刑执字第4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09年8月17日以(2009)益刑执字第9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1年8月15日以(2011)益刑执字第6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2年7月31日起异动后至2019年1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该犯系主犯。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贻隆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教育,进一步深挖犯罪思想根源,积极靠拢政府,能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决心加强自己的思想改造,重塑自我,回报社会;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考核期内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掌握生产技能,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按时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自2011年4月至2013年3月共获考核奖励分123.8分。2012年度质量评估等次为B等,2013年一季度质量评估为较好。2011年12月被评为年度生产能手,2011年12月被评为优秀生产安全员,2012年12月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罪犯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贻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贻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