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澧民一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刘夕望诉邓俊贵合伙协议纠纷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邓某某,易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澧民一初字第985号原告刘某某,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如东乡。委托代理人丁某某,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闸口乡,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邓某某,男,195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住安乡县。委托代理人戴某某,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易某某,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澧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邓某某、易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1月11日以已庭外和解处理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本案起诉权的撤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刘某某交纳。审 判 长 邓敬海人民陪审员 向才菊人民陪审员 龚德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