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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3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9-12-10

案件名称

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范国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国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3434号原告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41282356-4。法定代表人符兰滨,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艳,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告范国生,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原告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范国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履行给付义务,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