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2013)东刑初字第218号被告人简雪勇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雪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初字第21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简雪勇,绰号“阿力”,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省XX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市××镇××组××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简雪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苏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简雪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简雪勇驾驶车牌号为“桂PG26**”的“五菱”牌面包车至东兴市江平镇政府大楼旁边的石桌旁,以4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K粉卖给黄某某,后被告人简雪勇驾车回到其位于东兴市江平镇浙江商贸城25栋3单位402号的住处。当日22时许40分许,被告人简雪勇在江平镇大三联超市旁被东兴市公安局江平边防派出所民警抓获,该所民警从其身上搜查出疑似毒品K粉30小包,经称量,疑似毒品净重13.94克。公安民警对被告人简雪勇的住所进行搜查时,在其住所处的卫生间窗户处搜查出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K粉18包,经称量,疑似毒品净重242.32克。经刑事科学技术检验,从缴获的可疑毒品K粉中均检测出氯胺酮。上述事实,被告人简雪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简雪勇的供述,证人黄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方位图,尿液提取笔录及现场检验报告书、搜查笔录和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提取毒品送检笔录、称量证明及照片、检验报告,通话记录、侦破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简雪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简雪勇贩卖毒品氯胺酮256.26克,属于“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其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简雪勇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现金人民币630元属于赃款,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其他物品(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简雪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现金人民币63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智德代理审判员 龙 剑人民陪审员 陆彦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简钱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