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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芙执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13)1396吴焱冻结、扣划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瑞地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凯瑞大酒店,吴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文件稿签发:传批:校对:拟稿:杨骐铭12/11/2013部门:执行局份数:8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39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瑞地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凯瑞大酒店。被执行人吴焱(身份证号码430104196709204050),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393号16栋2门103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民三终字第022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吴焱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870046.96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等暂未计算);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骐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