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商终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王向民与邹敏、蒋振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敏,蒋振飞,义乌市南鹰袜业有限公司,王向民,蒋守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4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敏。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振飞。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南鹰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守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向民。原审被告:蒋守盛。上诉人邹敏、蒋振飞、义乌市南鹰袜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王向民、原审被告蒋守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邹敏、蒋振飞、义乌市南鹰袜业有限公司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邹敏、蒋振飞、义乌市南鹰袜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国坚审 判 员 应 倩审 判 员 金 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