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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二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长春市永丰高压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吉林磐石市供电有限公司、磐石市农电有限公司物资仓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永丰高压电缆有限公司,国网吉林磐石市供电有限公司,磐石市农电有限公司物资仓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1173号原告长春市永丰高压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树怀,经理。被告国网吉林磐石市供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铁石,总经理。被告磐石市农电有限公司物资仓库。负责人冷晓丽,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长春市永丰高压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网吉林磐石市供电有限公司、磐石市农电有限公司物资仓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永丰高压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0.00元,由原告承担2,560.00元,退回原告2,560.00元。审判员  赵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