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闫坤发与被申请人李跃军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坤发,李跃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保字第27号申请人闫坤发,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乡县。被申请人李跃军,又名李耀军,男,196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申请人闫坤发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称被申请人李跃军在2011年4月29日购买其钢管35000根,每根1.15元,共计合款40250元,后被申请人李跃军仅支付货款15000元,下欠25250元未能偿还。申请人闫坤发因此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跃军银行存款26000元。申请人闫坤发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闫坤发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跃军的银行存款26000元。冻结期限至2014年5月11日止。申请人闫坤发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洪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卫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