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津民一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李寿戌与龚立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寿戌,龚立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民一初字第549号原告李寿戌。被告龚立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公司,住所地津市市。代表人胡忠贵,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寿戌与被告龚立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寿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寿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4元,减半收取752元,由原告李寿戌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 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立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