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07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夏春香与宋莲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春香,宋莲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773号原告:夏春香,女,1963年1月18日生,汉族。被告:宋莲香,女,1970年9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春香与被告宋莲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夏春香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夏春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夏春香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382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200元,合计582元,由夏春香负担。审 判 长 许华珍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人民陪审员 高小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青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