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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07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夏春香与宋莲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春香,宋莲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773号原告:夏春香,女,1963年1月18日生,汉族。被告:宋莲香,女,1970年9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春香与被告宋莲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夏春香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夏春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夏春香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382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200元,合计582元,由夏春香负担。审 判 长  许华珍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人民陪审员  高小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青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