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4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图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魏星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或撤销一审裁定)4841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图创科技有限公司,魏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48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图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波,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润部,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星。上诉人深圳市图创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龙劳初字第1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本案中,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2007年至2010年度全部财务资料和会计凭证,但财务资料和会计凭证的概念宽泛,范围及数量不确定,故上诉人的该请求不明确具体,该项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小妮审判员 陈 亮审判员 王成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素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