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州民初字第2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成都东信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守国,成都东信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彭州民初字第2250号原告曹守国。委托代理人黄文渠,系四川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义军,系四川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东信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0001074,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栋4层39号。法定代表人朱长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可,四川英贤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守国诉被告成都东信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洪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守国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义军,被告成都东信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守国诉称,2012年10月,原告到被告处务工,从事装卸搬运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1月3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被告支付了全额的医疗费用。原告治疗终结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金事宜无果,后于2013年3月18日向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4月7日,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被申请人均未到庭为由,作出按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决定书。故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成都东信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是事实,原告2012年11月1日到被告处上班,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是事实,但被告在上班时未听从管理人员安排,才造成事故的发生,且事故发生后被告为原告支付了全部医药等费用,被告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2年10月28日到被告处务工,从事装卸搬运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1月3日,原告在工作中脚部受伤,随即被送往双流县人民医院、彭州市人民医院治疗,被告支付了全额的医疗费用。原告治疗终结后,与被告协商赔偿金事宜无果,后于2013年3月18日向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4月7日,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被申请人均未到庭为由,作出按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决定书。故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所确认的上述案件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信息,彭劳人仲委定字(2013)第35号仲裁决定书各一份,证明原、被告是适格主体,且本案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的过程。有原告提交的电脑考勤卡一份,证明原告于2012年10月28日到被告处上班。以及到庭双方当事人当庭相一致的陈述。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因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力,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原告曹守国与被告成都东信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洪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晓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