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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杨冬萍与楼江平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冬萍,楼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965号原告:杨冬萍,女,汉族,1990年10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傅小亮,浙江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坚俊,浙江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江平,男,汉族,1966年10月10日出生,系义乌市国际商贸城F3-17243号商位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冬萍与被告楼江平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冬萍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冬萍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冬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冬萍承担。审判员  龚益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晨斌 关注公众号“”